当前位置:首页 > 投资园区 > 政策法规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促进风投创投发展加快打造产业资本中心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6 17:35作者:苏滁产业园管委会来源: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阅读: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促进风投创投发展加快打造产业资本中心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27日


滁州市促进风投创投发展加快打造

产业资本中心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方案》,引导风投创投集聚滁州、投资滁州,量质并举打造产业资本中心,力争5年引进不少于50家行业领先的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实现备案基金管理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在滁实现投资超1000亿元,基本形成与产业体系高效融合、互动繁荣的资本服务生态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积极招引风投创投机构

(一)落户政策。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可按照实际管理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制定。

(二)办公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基金集聚区,推动基金集聚发展。对入驻我市基金集聚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8〕8号)执行。

(三)激励政策。落户本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其对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制定。

(四)人才政策。吸引和培养风投创投专业人才,对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按规定发放“亭城英才卡”,享受租房购房、子女入学、医疗体检等惠才政策。在“滁商大讲堂”开设风投创投人才专题培训,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与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人才挂职交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参加我市人才工程评选。

二、引导风投创投扩大在滁投资

(五)投资辖内项目。注册在我市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且投资期满2年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六)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我市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风投创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七)风险补偿机制。注册在我市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满1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单个基金最高补贴50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的认定。

(八)支持产业链强链补链。风投创投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的产业项目(已有协议明确政府支持和“一事一议”项目除外),经市八大产业链办公室认定符合本市八大产业链强链补链要求的,按照落地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2000万元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基金管理团队。

(九)活动奖励。支持各类风投创投平台及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对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路演、专业论坛等活动,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突出的,每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十)返投比例。对本政策施行后获得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返投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2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参股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适当调整。

(十一)让利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的,将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整体年化收益率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后的6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返投比例达到3倍(含)以上的,将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9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市的资金,均可认定为返投范围。返投奖励在参股基金清算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确定后按程序兑付。

(十二)招商奖励。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十三)投资进度奖励。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登记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参股基金注册地财政按投资我市企业资金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优化政务服务

(十四)优化市场准入。健全适应风投创投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有效的体制机制,优化商事登记流程,畅通风投创投落户渠道。完善风投创投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动机制,为风投创投企业备案提供便利。

(十五)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市、区)应开设“一站式”服务平台,开通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银行、协会等相关功能和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为入驻基金提供从注册、开户、备案到投资、变更、退出,以及政策咨询、申报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优质服务。

(十六)提供顶格服务。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办公室负责风投创投政策研究、协调服务和过程监督。各县(市、区)要比照建立工作机制,确立专人专班,形成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将风投创投工作纳入各地资本市场工作业绩内容,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五、其他事项

(十七)本政策适用于在滁州市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市金融机构托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十八)本政策所称政府引导基金,是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或对接国家和省级投资基金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单独出资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包括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

(十九)市外基金管理机构可适用第8条支持政策。市内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享受第1-3条政策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对地方贡献,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出本市,若迁出本市的,需按承诺退还享受政策奖励资金。在计算相关奖励金额时,各县(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

(二十)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财政扶持等,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受益财政负担。其中,落户政策、办公政策、激励政策等涉及的奖励、补贴资金等由基金注册所在县市区或园区负担,人才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投资奖励、招引奖励等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内被投资企业、引进项目落户所在县(市、区)或园区负担。

(二十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此前已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