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拜谱医疗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拜谱医疗临床检测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滁建房环函【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1-26 16:19来源:建设房产局阅读:字号:

拜谱医疗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拜谱医疗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拜谱医疗临床检测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子美路9号工投科技产业园17号厂房B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用地面积727平方米,主要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等项目建成后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3000万人份。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洗废水经调节池处理;保洁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量满足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气经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4米高的排气筒(1#)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发酵尾气及其他制药工艺废气标准,氨参考表2中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标准;确保甲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确保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震等措施,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厂房封闭等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加强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