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护优家健康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化妆品和卫生用品生产二期扩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滁建房环函【2024】23号)

发布日期:2024-04-30 09:37来源:建设房产局阅读:字号:

优护优家健康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优护优家健康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化妆品和卫生用品生产二期扩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中新大道307号,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扩建,新建一条牙膏类及口腔护理液类产品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牙膏类产品15000吨、口腔护理液类产品10000吨。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依托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满足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生产废气经布袋除尘+UV光解+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8米高排气筒(5#)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4#)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确保粉尘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限值;喷码工序产生的 NMHC(以非甲烷总烃计)和投料搅拌灌装环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1 相关限值。厂界外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 NMHC 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特别排放限值;化妆品生产产生的异味(恶臭)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厂界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1 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项目依托厂区现有事故应急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区、化学品原料储存区、厂内危废暂存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设施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修编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