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新宏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锂电池配套塑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滁建房函【2024】29号)

发布日期:2024-05-27 10:52来源:建设房产局阅读:字号:

滁州新宏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新宏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锂电池配套塑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苏滁现代工业坊四期13号厂房北侧02厂房,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占地面积2242.46平方米,主要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等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锂电池配套塑胶件600万套。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和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两根15米高的排气筒(1#、2#)排放;破碎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3#)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确保注塑工序产生的 NMHC、苯乙烯、甲苯、乙苯、丙烯腈、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苯乙烯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标准要求。厂界 NMHC、甲苯、乙苯、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苯乙烯厂界标准值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标准要求;丙烯腈厂界标准值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震等措施,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厂房封闭等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加强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